导航

2010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商品劳务税制度(2)

|0·2010-01-25 13:04:57浏览0 收藏0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预约成功

我知道了

  三 、征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即销售除去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①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②销售代销业务;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给他人。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

  其中④强调的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和购买;

  ⑤强调的是自产、委托加工,没有购买的货物,而对于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等应该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

  【例题3:04年单选】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货物销售的是( )

  A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将购买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C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

  D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答案:D

  解析:对于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在建工程等应该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 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规定:

  (1)概念:同一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二者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

  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如销售货物同时负责该货物的运输。

  (2)规定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①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010经济师VIP保过班开始招生

   2009年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交流专题 

   环球网校2010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