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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合同法律制度(4)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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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注意: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08年单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两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答案】D

  【解析】自债务人的行为发行之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课后题第4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 )是错误的。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答案:A

  解析: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例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行为中,债权人认为对自己造成损害的,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有( )。

  A、放弃到期债权 B、无偿转让财产

  C、拍卖优良资产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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