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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管理与基础指导手册三

|0·2009-10-19 23: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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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即是说,除罚款外,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并未确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是一事不再罚款。

  2、受委托机关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⑴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⑵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工作的人员;

  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3、什么是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行政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是由于精神状况原因而没有行政处罚责任能力,所以不给予行政处罚。

  4、委托实施机关的特征有哪些?

  ⑴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而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

  ⑵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和责任;

  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规则,必须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⑷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有某种必要性。

  5、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就是有权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或法定组织。包括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实施机关和委托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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