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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部分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5]4号)以及省财政厅《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辽财会[2009]139号)、《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辽财会[2009]161号)的规定,市财政局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核发财政部2005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核发证书”)。现就有关核发证书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证书的对象和时间

  凡在鞍山市所辖区域内持有各级财政部门于执行本文件前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通过“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新版)核实信息的人员,均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证书核发。具体为:今年年底前核发市区单位及个人的证书;明年9月30日前核发中省直驻鞍单位及海、台、岫人员的证书。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体组织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与财政部门联系确定其具体核发时间,无工作单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随到随办。

  为保证今、明两年对申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人员的资格审查,下列人员要按省规定的具体时间办理核发证书工作:

  1.拟报名参加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和申报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应于2009年5月31日前办结。

  2.已报名参加2009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办结。

  3.拟报名参加2010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办结。

  二、个人应提交材料及其办理程序

  (一)持证人员申办核发证书时,应认真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中的“从业资格”下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交给所在单位会计机构: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6)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

  (7)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8)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为便于装订保管,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

  持证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的,财政部门可不予核发证书,相关个人信息不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对发现编造假信息的人员,应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由此带来的不能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和会计工作评优活动等相关责任,由持证人员自负。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会计机构指派专人统一到所在地财政部门集中办理。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

  2.单位会计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对持证人员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到单位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核发证书工作的认识,本着对单位负责、对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核发证书工作。

  (三)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并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要求,直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核实更新持证人员信息,有利于促进各用人单位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督促会计人员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利于选拔和任用会计人员,有利于财政部门实施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核发新版会计证书工作,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做好职责范围内人员证书的核发组织工作。

  附件:《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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