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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辽财会[2009]161号)规定,沈阳市财政局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核发财政部2005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核发证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发证书的对象
凡持有在执行本通知前由沈阳市财政局签发的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未通过“辽宁财政会计事务管理系统”(新版)核实信息的人员,均须办理新版证书核发。
二、核发证书的地点和时间
(一)核发证书的地点
核发证书地点为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市内九区直接到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四个郊县及开发区由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二)核发证书的时间
1.全市核发证书时间从2009年7月1日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工作日办理,节假日正常休息。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和平区:2009年7月
(2)沈河区:2009年8月
(3)大东区:2009年9月
(4)皇姑区:2009年10月-11月(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除外)
(5)铁西区:2009年11月-12月(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除外)
(6)苏家屯区:2010年1月
(7)东陵区:2010年2月
(8)沈北新区:2010年3月
(9)于洪区:2010年4月
(10)新民、辽中、康平、法库及开发区集中办理时间为2009年7月-12月,具体时间由各县(市)自定。
(11)市直单位集体申办:2009年7月-12月
2.参加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核发证书工作6月10日结束,办理核发证书的会计人员请于6月11-12日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取回证书及相关资料。
3.申报2009年高级会计师资格高级评审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
4.已报名参加2009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8月1日至8月31日。
5.拟报名参加2010年度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办理核发证书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三、个人应提交材料及核发证书办理程序
(一)持证人员申办核发证书时,应认真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可从辽宁会计网中的“从业资格”下载或沈阳财政局网中的“财会之窗―通知通告”下载),连同下列材料一并交给所在单位会计机构: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作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即继续教育贴条)原件及复印件;
为便于装订保管,所有证书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复印。
持证人员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的,财政部门不予核发证书,相关个人信息不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对发现编造信息的人员,应同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由此带来的不能报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不能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和会计工作评优活动等相关责任,由持证人员自负。
(二)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原则上由各单位会计机构指派专人统一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所属部门单位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准备相关材料。
2.单位会计机构要会同人事部门对持证人员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统一到单位所属财政部门办理。各单位应切实提高对核发证书工作的认识,本着对单位负责、对会计人员负责的态度,积极支持和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核发证书工作。
(三)无工作单位或未从事会计工作的持证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并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要求,直接到沈阳市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