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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审计专业相关知识辅导:税款征收的内容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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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若纳税人拒绝,则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付给代扣、代收手续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纳税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并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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