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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2)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2009年土地估价师考试时间:9月12、13日
?环球网校2009新版土地估价师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09年课程由老师黑敬祥、任浩明、张守锋联合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