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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4)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内部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社会审计组织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
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资产评估;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对国家机关委托 办理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根 据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 证明材料。对其他人委托办理的业务,由委托人和事务所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账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2.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