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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三章冲刺辅导(2)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编制移交清册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要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和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会计凭证、帐簿等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相符。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等必须交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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