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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第六章学习指导(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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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

  1.贷款人的概念和资格

  贷款人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营贷款业务,并持有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3.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人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2)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不能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除信用卡透支外,不能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能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6)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

  1.借款人的概念和资格

  借款人是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它必须具有如下资格: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工商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2)借款人的义务

  3.对借款人的限制

  (三)担保人

  例题:多选

  贷款业务的关系人包括( CDE )。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借款人 D贷款人

  E担保人

  按我国现行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 )。

  A.从事有价证券投机经营 B.在期货市场从事投机经营

  C.从事房地产投机业务 D.从事房地产业务

  E.套取贷款牟取非法收入

  答案:ABCE

  (三)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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