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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会计证《财经法规》模拟题第二章(5)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五、综合题

  1、海盛国有食品加工企业,2006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减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工作人员、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同意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7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进行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5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

  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

  (1)任命王某为会计主管人员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王某不具备法定资格,既无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往从事的又是文秘工作,不能做会计主管人员。

  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也是违法的。依据《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其中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因此,王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其女儿不能在本单位任出纳工作。

  (2)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中有违法之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而该企业则是由人事科长进行监交,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企业销毁会计档案中有违法之处。依据法律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末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所以,并非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律销毁。

  (3)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法律规定,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该企业购买计算机的发票是金额有错误,不能更正而应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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