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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八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业主共同行使权利的事项,其中大部分事项,如制定和修改主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但是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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