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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辅导九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物权法》规定的取得方式有:

  1、善意取得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结合《物权法》第106条、107条、108条的规定,在注会考试中,要注意如下问题:

  (1)构成要件上,现在物权法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是规定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2)根据现行的《物权法》规定,赃物、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3)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

  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例题】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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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 规 定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 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A 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 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 D。《物权法》第 106 条第 3 款 规 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可见他物权也可 以善意取得,BC 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要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 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或

  者赔偿损失。

  具体规则是:一、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二、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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