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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第六章复习资料(九)

|0·2015-12-09 17:52:46浏览0 收藏0

  二、工作时间的种类

  (一)标准工作时间

  (二)计件工作时间

  计件工作时间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是标准工作时间的转化形式

  (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因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特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宜以日计算,需要非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

  使用的行业有:

  1.交通、铁路、邮电、航空、水运渔业等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或工种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周六日为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应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

  (四)不定时工作时间

  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此种工时制度基本上按照标准工时执行,在特别需要情况下,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过部分不计为延长工作时间。适用的工作: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的职工。

  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

  (五)缩短工作时间

  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以下工作:

  1. 从事矿山、静侠、高山低温有毒有害、他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劳动的职工。

  2. 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 在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4. 其他依法可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职工,如未成年、怀孕7个月以上工作的女职工等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工作的称为加班,超过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称为加点。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促进就业和劳动者的全面发展,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是严格限制的。法律规定允许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条件是: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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