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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基础混凝土的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其施工质量存在强度不足问题。简述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答:]应视为质量事故,其处理程序如下:
1.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暂时停止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更进一步扩大。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并报告业主。质量事故报告应翔实反映该项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方案以及损失的费用等。
3.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质量事故现场进行审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4.如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提出的有异议的质量事故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施工记录、设计资料,必要时结合实际检验。 无论如何处理该项事故,都不应以降低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为前提。
案例二:某桥梁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钢材由建设单位指定厂家,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厂家负责运输到工地,并与某监理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委托该监理单位实施施工阶段的监理。当第一批钢筋运到工地时,施工单位认为是由建设单位指定用的钢筋,在检查了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后即可以用于工程,反正如有质量问题均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材质检验。此时,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代表正好到场,认为监理工程师多此一举,但监理工程师坚持必须进行材质检验,可施工单位不愿进行检验,监理工程师还是按规定进行了抽检,检验结果达不到规范要求,便指令施工单位将该批钢筋运出工地,禁止使用。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代表认为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要求监理单位赔偿材料的损失,并支付试验费用。
[问题]1.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若施工单位将该批钢材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其是否没有责任?说明理由。
3.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是否正确?若监理单位将该批钢材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其是否应承担责任?说明理由。
4.若该批钢材用于工程造成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是否有责任?说明理由。
5.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代表要求监理单位赔偿相应损失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6.材料的损失由谁承担?试验费由谁承担?
答:不正确。对到场的材料施工单位有职责必须进行抽样检验。2.有责任。施工单位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必须确保其质量。3.正确。有责任。监理工程师对进场原材料必须进行检验,不合格材料不准用于工程。4.没有。建设单位只是指令厂家,采购是由施工单位负责的。5.不合理。材料质量由生产厂家和施工单位负责,控制材料质量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监理工程师履行了职责,维护了建设单位的权益。6.材料的损失由生产厂家承担,试验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案例三:某高速公路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施工合同采用HDIC合同条件,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监理。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陆续发生了如下索赔事件(索赔工期与费用数据均符合实际):
1.施工期间,承包方发现施工图纸有误,需设计单位进行修改,由于图纸修改造成停工20d,承包方提出工期延长20d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
2.施工期间因下雨,为保证路基工程填筑质量,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暂停施工指令,共停工10d,其中连续4d出现低于工程所在地雨季平均降雨量的雨天气候和连续6d出现5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承包方提出工程延期10d与费用补偿2万元的要求。
3.施工过程中,现场周围居民段承包方施工噪声对他们造成干扰,阻止承包方的混凝土浇筑工作,承包方提出工期延期到与费用补偿1万元的要求。
4.由于业主要求,在原设计中的一座互通式立交桥设计长度增加了5m,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下达了变更指令,承包方收到变更指令后及时向该桥的分包单位发出了变更通知。分包方及时向承包方提出了索赔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由于增加立交桥长度,需增加费用20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长30d的索赔。
(2)设计变更前因承包方使用而未按分包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导致工程材料到场二次
倒运增加的费用1万元和分包合同工期延期10d的索赔。承包方以已向分包单位支付索赔款21万元的凭证为索赔证据,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补偿该笔费用21万元和延长工期40d的要求。
5.由于某段路基基底是淤泥,根据设计文件要求,需进行换填,在招标文件中已提供了地质的技术资料。承包方原计划使用隧道出渣作为填料换填,但施工中发现隧道出渣级配不符合设计要求,需要进一步破碎以达到级配要求,承包方认为施工费用高出合同单价,如仍按原 价支付不合理,需另外给予延期2Od和费用补偿20万元的要求。
[问题]针对承包方提出的上述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1.这是非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故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2.由于异常恶劣气候造成的6d停工是承包方不可预见的,应签证给予工期补偿6d,而不应给予费用补偿。 对于低于雨季正常雨量造成的4d停工是承包方应该预见的,故不应该签证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3.这是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故不应给予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 4.监理工程师应批准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费用补偿20万元和工期补偿30d,因其属于业
主责任(或不属于承包方责任);不应批准材料倒运增加的费用补偿1万元和工期补偿10d,因其属于承包方责任。5.这是承包方应合理预见的,故监理工程师不应签证给予费用补偿和工期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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