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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财经法规法律责任练习题及答案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三)判断题

  1、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故意将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予以灭失的行为。 ( )

  [答案]×

  [解析]隐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根据虚假的经济业务来登记会计账簿。( )

  [答案]×

  [解析]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真实内容的行为。

  3、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答案]√

  [解析]行政责任是指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简答题

  1、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答: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不设会计账簿;③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行为;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⑦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⑧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行为;⑨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五)案例分析题

  1、某市财政局在2002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该单位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

  要求:(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上述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

  (1)任用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担任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2)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3)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属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4)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条“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规定;

  (5)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有挟嫌报复之意,违反《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6)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7)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违反了《会计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任用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私设小金库和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等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行为应作出的处理是:

  (1)责令限期改正。该企业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更换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担任出纳会计,将另行存放“小金库”的款项办理入账手续,调整和清理账目。

  (2)罚款。市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该企业单位负责人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王某,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4)该企业单位负责人如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的责任人,应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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