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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考函[2009]50号
关于2010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9年年底。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2010年6月19日
上午9∶00—11∶30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下午2∶00—4∶30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2010年6月20日
上午9∶00—11∶30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下午2∶00—5∶00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一)《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和《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既有客观题,也有主观题;《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两个科目均使用专用答题卡,考生须认真阅读位于专用答题卡首页的答题注意事项后,在指定题号和指定区域内作答,其中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试成绩和证书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
四、报名办法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办法,请报考人员使用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进行网上支付。具体操作按照“非首次报考人员”和“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其中“非首次报考人员”是指成功报考过北京地区2009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一)非首次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2月25日至3月12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www.bjpta.gov.cn,下同),按照网上的要求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缴费手续。
(二)首次报考人员操作程序如下:
1、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2月25日至3月6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资格审核表》);
2、提交完成后,使用A4纸打印《资格审核表》,按规定粘贴本人同一底版近期二寸(34mm×45mm)免冠证件照两张,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并盖章;
3、持《资格审核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军官证、护照,下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上述证件均需原件),于2010年3月4日至6日到以下地点之一进行资格审核: (1)北京建工培训中心(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院内;联系电话:64165149、64177528);
(2)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地址: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联系电话:64918613、64941628)。
4、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10年3月12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0年6月15日至18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报考人员可以在资格审核点现场购买考试大纲。
(二)考试咨询电话: 63959161、63959162。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