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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税收征收管理(3)

|0·2009-12-28 13:48:2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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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注意:

  ①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人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采取时,应当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方法主要是转移、隐匿可以用来缴纳税款的资金或实物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限期内。

  (五)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务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需要强调的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对他们不适用,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也没有必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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