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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师《中级财税》预习:其他税收制度(3)

|0·2009-12-11 13:24:5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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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契税

  一、 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 纳税人??熟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掌握

  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其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由产权承受人按照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由产权承受人按照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四)房屋赠与

  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1)房屋使用权交换,交换房屋的价值相等的不征收契税

  (2)房屋所有权交换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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