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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估协发〔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厅、国土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换证承办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下称中估协)已于2009年3月31日基本完成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换发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各地仍有部分土地估价师未及时换发新版证书,给工作带来不便。为满足未换发新版证书土地估价师的要求,中估协将于2009年11月再进行一次新版证书的集中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1.持有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特征是无有效期限)的人员;
2.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人员;
3.证书信息变更的人员。
二、换证办理时间
本次换证受理时间为2009年 11月15日至12月30日,逾期不受理。本次换证工作将于2010年1月31日结束。
三、换证程序
(一)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证书遗失补办新证的土地估价师还应提供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或相关媒介,并报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
(三)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统一寄至中估协;
(四)中估协对各省(区、市)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以省(区、市)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及注意事项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有效期限为20年。自2009年1月1日起,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作废。
(一)为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已经设定为20年。今后以发证时间计算,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盖章)。如有奖惩,记录在“特殊情况记载”栏目内,以规范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的记录行为。
(二)此次补办换证人员申报时,无论学时多少均可参加换发新证。换证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由个人自行填报,经中估协核实后加盖继续教育学时核查章。
(三)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督察承办单位对换证人员的资格审核,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不予换证。并在附表二“是否予以换证”一栏中注明不予换证的理由。
(四)请各省(区、市)换证承办单位发放新证时,将其旧证收回,并寄至中估协,由中估协报请国土资源部统一处理。无旧证或未办理遗失补证手续者,不予换发新证。
(五)为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精神告知换证对象,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查验换证人员所报资料(照片及电子文档要求见附件)并务必按通知要求的办证时间将相关资料和电子文档上报中估协。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刘小刚
联系电话: 010-62169302,010-66561010
电子信箱: lxg@creva.sina.net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富海国际港1805室
邮政编码: 100081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