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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辅导资料:工程计量的程序

|0·2009-11-26 09:55:32浏览0 收藏0

  工程计量的程序

  (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程序

  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计量的一般程序是: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既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使承包人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程序

  (1)承包单位统计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计量,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

  (3)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三)FIDIC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程序

  按照FIDIC施工合同约定,当工程师要求测量工程的任何部分时,应向承包商代表发出合理通知,承包商代表应:

  (1)及时亲自或另派合格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测量;

  (2)提供工程师要求的任何具体材料。

  如果承包商未能到场或派代表,工程师(或其代表)所作测量、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凡需根据记录进行测量的任何永久工程,此类记录应由工程师准备。承包商应根据约定或被提出要求时,到场与工程师对记录进行检查和协商,达成一致后应在记录上签字。如承包商未到场,应认为该记录准确,予以认可。如果承包商检查后不同意该记录,和(或)不签字表示同意,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认为该记录不准确的部分。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审查该记录,进行确认或更改。如果承包商被要求检查记录14天内,没有发出此类通知,该记录应作为准确予以认可。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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