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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估师复习: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规定

|0·2009-11-19 10:08:48浏览0 收藏0

  关于房屋权属证书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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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98年7月1日起,全国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其他部门、单位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一律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以下法律规定:

  (1)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观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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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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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房产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自建房屋;房产权属转移的;房产权利人更改法定名称或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翻改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的;设定他项权利的(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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