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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经济师《中级邮电》电信管制讲解(2)

|0·2009-10-20 15:18:2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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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电信普遍服务管制

  一. 电信普遍服务的概念和目标

  普遍服务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可能地以统一的资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以任何人都能负担的服务价格,向所有社会大众提供基本的电信业务。

  二. 电信普遍服务内容的定义

  1. 接入的类型:集体接入和个人独享接入;

  2. 业务的类型:基本电话、公用电话和紧急电话;高级和增值业务;

  三. 电信普遍服务管制办法

  1. 四种机制:

  (1). 强制某些企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2). 在业务内部或业务之间实行交叉补贴;

  (3). 接入亏损补偿机制;

  (4). 设立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2. 电信普遍服务基金通常被认为是促进电信普遍服务的最有效方法;

  3. 电信普遍服务的共同特点:

  (1). 基金独立于电信运营商;

  (2). 采用透明的投资方式

  (3). 市场中立;

  (4). 基金通常向特定人群提供帮助;

  (5). 补贴金额应当相对较小;

  (6). 在电信业务普及项目的实施中,采用竞争性投资的方式;

  四. 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政策

  (1). 垄断时期:交叉补贴;

  (2). 竞争时期:政府指定;

  (3). 趋势:建立普遍服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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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电信市场准入管制

  一. 电信市场准入管制的原因

  二. 电信市场准入管制的实现方式:

  (一). 许可证种类:单个特定经营许可、总体授权型许可证;

  (二). 发放方式:资格审定、竞争性选择;

  (三). 许可证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透明度;

  2. 公众意见征询;

  3. 许可证费用;

  4. 兼顾确定性和灵活性;

  5. 许可证涉及业务区域的确定

  6. 资格审定的标准和选择标准;

  三. 我国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2. 增值电信业务包括:《跨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和省市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3.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由信产部审批;

  4. 省市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由省市自治区负责审批;

  5. 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或者电信业务许可经营特别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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