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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税务基础管理(7)

|0·2009-10-20 14:14:23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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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行为。

  1.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分为四种:

  (1)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取得临时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

  (3)享有减税、免税待遇的纳税人。

  (4)扣缴义务人。

  2.纳税申报的内容

  包括:

  (1)纳税申报表及税款扣缴报告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书;

  (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申报的方式—掌握

  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

  (1)直接申报:直接倒数税务机关办理

  (2)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包括电子数据交互、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4)委托代理申报:

  4. 纳税申报的期限—掌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适用税种和缴纳税额不同,其纳税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

  (1)流转税:

  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0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2)所得税

  按税种不同分别规定为:

  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规定为: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为纳税人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并申报纳税。

  其他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由地方税务局具体确定。

  (3)延期申报

  延期的具体期限一般是一个申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

  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核准其延期申报时,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先预缴税款,预缴数额按照上期实际交纳数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

  5.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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