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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会计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 记录要真实:
②内容要完整
③原始凭证的手续要完备,即原始凭证的有关签章要齐全,以保证其经济责任。
④书写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
小写金额用阿拉伯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分位写“0”
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大写金额前加“人民币”字样,并在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写“整”或“正”字,有分不得写“整”或“正”字
⑤编号要连续:
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⑥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注意: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⑦编制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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