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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股东权利复习资料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五章 公司法是考试的重点章,在历年的考试中各种题型均已出现,内容多而新,考点繁杂,是非常重要的章节。

  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共益权。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议的出席权、表决权、召开股东会议的提议权、公司财务状况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由于行使这些权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所以被称为共益权。

  2、自益权。股东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收益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请求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由于这些权利的行使直接有利于股东自己的利益,因此被称为自益权。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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