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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清查
1、材料清查(不考虑增值税)
材料 |
盘盈(实际数>账面数) |
盘亏(实际数<账面数) |
审批前 |
借:原材料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
审批后 |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管理费用 |
由责任人员或保险公司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收发计量及管理不善造成的净损失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自然灾害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
2.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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