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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法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6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第六章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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