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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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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08]55号 关于2008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8年上半年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4个语种的考试数据统计分析和有关老师意见,经商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现将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4个语种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各科目考试合格标准均为60分(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相应考试人员成绩,考生可于7月30日后,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网查询本人成绩。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发放相应级别、语种、类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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