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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考试复习资料(14)

|0·2009-10-19 23:27:29浏览0 收藏0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涵

  一、内容提要:

  1.土地执法监察的内涵

  2.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3.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

  4.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

  二、考试目的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执法监察知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土地执法监察的内涵,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

  熟悉: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

  了解: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

  四、内容辅导:

  (一)土地执法监察的内涵(掌握)

  1、土地执法监察的概念

  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2、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3、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土地执法监察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活动中,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管理者都有可能发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如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地方政府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土地等。土地监察活动就是对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活动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是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土地管理者、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

  4、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计划地合理调配国民经济各部门对土地的需求,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在土地管理、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土地执法监察机构依法对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从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实施,最终实现土地管理的总目标。

  5、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那因施用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救和补偿;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制止一切违法占地和侵害土地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律制裁主要是追究行政责任,包括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将土地犯罪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

  例题:下列关于土地执法监察的内涵,表述正确的是()。

  A.土地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活动

  B.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C.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只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

  D.土地执法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

  答案:ABD

  解析: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6、土地监察的形式

  (1)按监察时间的不同,可划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事前监察是在监察对象进行某一行为之前所作的监察,目的是为了预防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后监察是指土地违法行为发生后,依法对违法者进行惩处的活动。事后监察只能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补救处理,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的继续侵害。

  最积极、最稳妥的办法是加强土地监察活动中的事前监察和事中监察,尽最大可能预防和杜绝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把土地违法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土地监察工作应遵循的一条原则。

  (2)按监察的活动范围,可划分为普遍监察与专门监察;

  普遍监察也称作一般监察,是指监察主体对其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保护、权属变更的情况实行普遍的监督检查,并不针对特定的对象。如土地管理部门开展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就具有普遍监察的性质。

  专门监察也可以称作重点监察或特定监察,这是监察主体对特定的监察对象所进行的监察。这种监察一般在两种情况下进行:一是在某一时期,对特定的监察对象,如干部营建私房的用地情况或乡(镇)村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检查;二是根据群众举报、调查,以证实用地是否合法。

  一般说来,普遍监察适用于对某项法律、法规、规章等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的遵守与执行情况或者带有普遍性管理而检查内容又较为简单的行政监察领域;专门监察多适用于某个组织或个人可能有不符合法律的情形或是否执行具体决定、命令情况的监察,或者带有特定性而专业性又较为复杂的行政事项的监察。

  (3)按监察的对象,可分为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

  内部监察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和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所进行的双向监督检查。在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是最直接、最有力的监督检查。在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检查,目前还存在着监督机制上的缺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这种监督检查对于克服官僚主义,消除腐败现象,提高行政效率是十分必要的。 

    土地监察中的外部监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系统外使用土地的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以及审批用地的机关(主要是指政府)、人员(主要是指政府领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如上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政府审批土地的情况进行检查,或对下级政府越权批地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便是一种外部监察。

  (4)按监察的系统关系,可分为自力监察和他力监察;

  自力监察就是自我监察,有两种情形:一是土地管理部门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对自己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申报,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报登记,再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核查。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的申报活动,便是自力监察;二是同一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互检互查,这对土地管理机关来说,也是一种自力监察。

  他力监察,是指土地监察主体对组织上不隶属于他们的监察对象实施的监察,即与前面所述的外部监察含义相同。自力监察的意义在于:一是可以通过单位、个人自己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增强这些单位、个人依法用地的观念,养成守法的习惯;二是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开展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互检互查,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自我约束,防止和杜绝违法的现象发生。

  (5)按监察的目的,可分为守法监察和执法监察。

  守法监察包含对监察对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制裁的全过程,是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的另一种称谓。执法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执行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制裁决定的情况所作的监督检查。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违法者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之后,被处罚者是否确实缴纳了罚金,土地监察主体还要实施监督检查。这既有利于实现土地监察纠正错误”的目的,也有利于以此教育违法者和其它群众,实现“消除隐忧”的目的。

  例题:按监察的(),可将土地监察划分为守法监察和执法监察。

  A.时间的不同

  B.目的

  C.对象

  D.系统关系

  答案:B

  解析:按监察的目的,可分为守法监察和执法监察。

  7、土地监察的方法

  土地执法监察的方法有超前控制方法、跟踪检查方法、目标管理方法以及协作处理或公开处理等特殊处理方法。

  (1)超前控制方法是通过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现象,超前控制,预防其发生。这是实现土地监察防范职能的重要途径。具体做法主要有:

  ①公开用地审批制度。包括公开建设用地申请条件、报批程序、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审批权限,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②各项用地实行顺序排队制度。主要是结合年终用地指标申报和年初计划用地指标,逐级调查,把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用地数量、用地类型、用地时间和位置等,按单位和个人分类排队,分轻重缓急,经层层审核,确定单位和个人用地的先后次序,并且张榜公布。

  ③公开土地监察办法和制度。土地监察机构和队伍名称公开;土地监察人员身份公开;土地监察办案权限与范围公开;土地监察办案处理的法律依据公开;土地监察办案处理结果公开;土地监察人员守则公开。

  将土地管理“政务”预先公开,增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多方面的监督检查,能有效地克服在建设用地申请中出现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所以,超前控制方法是土地监察的基本方法之一。

  (2)跟踪检查方法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方法。具体做法有:

  ①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一宗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作为批准用地的原始证件,悬挂于施工现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含个人)应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检查验收,交回《建设用地许可证》,换发《土地使用证》。施工现场凡未悬挂《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超越《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的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均按违法用地处理。

  ②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以建设用地批复文件为依据,定期到建设用地施工现场,对该用地的位置、土地类别、面积、用途、拆迁安置及建设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实。

  ③实行巡回检查制度。组织专门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巡回检查。这种巡回检查有定期的,也有不定期的,有重点的,也有非重点的,巡回检查,一般采用分片、定人、定职、定范围的方法。

  ④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根据人员和技术力量,分组分片,利用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种图件、资料及现状图,进行野外作业,核对用地的性质和检查用地手续。这种监测每年或隔年进行一次。

  ⑤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运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手段,发动群众对建设用地实施监督。举报电话号码、举报信箱地点要公开。对举报有功者,要给予一定奖励并负责保密。

  采用对建设用地跟踪检查的方法,一方面使土地管理部门能随时掌握各类建设用地的动态;另一方面又使土地管理部门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同时,由于对建设用地全过程进行了跟踪管理,对用地者造成了心理上的压力,起到了抑制违法用地的作用。

  (3)目标管理方法

  将依法管理土地和干部目标管理挂钩,防止和杜绝管理者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这是对管理者实施监察的有效方法。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土地管理承包责任状,确立一定时期内的土地管理目标,层层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并具体规定考核的标准和办法,实行工作成果同社会荣誉和物质利益挂钩。二是由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目标管理责任书,山土地管理部门,将责任落实到机关各处(科、股)室及工作人员,以及乡村、街道土地管理员,实行分级包干,各负其责,奖优罚劣,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目标管理方法和行政责任方法有机结合,使土地监察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 

    (4)协作处理方法是指某些土地违法案件因为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与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机关、经济监督部门、政府其它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方法。

  (5)公开处理的方法。公开处理方法是指对一些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公开处理的制度。在处理时,组织干部和部分群众到场,请新闻、舆论界公开报道。

  例题:土地执法监察的方法有()等方法。

  A.超前控制方法

  B.跟踪检查方法

  C.目标管理方法

  D.协作处理或公开处理方法

  答案:ABCD

  解析:土地执法监察的方法有超前控制方法、跟踪检查方法、目标管理方法以及协作处理或公开处理等特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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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地违法行为及处罚(掌握)

  1、非法转让土地

  (1)非法转让土地的认定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买卖,从理论上讲,是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为此支付价金的行为。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单位和个人只享有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转让,因此,只要实际上发生了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金,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对买卖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虽然对其处罚并无区别,但在适用时,仍应准确把握其行为性质。对在实质上非法将土地权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给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价金的,应定性为“买卖土地”;对将土地违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给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钱以外的标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则应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没收违法所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依照违法行为,一方应当交付给另一方的钱或物。具体判断什么是违法所得,要根据违法行为的内容、违法行为确立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定。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有偿转让土地中,一方得到钱或物,另一方得到土地,则违法所得的内容包含了金钱和土地,均属没收之列;在非法无偿转让土地中,一方得到土地,另一方没有所得,因此,违法所得仅为土地,应予没收。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应当责令违法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则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对于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新《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应当依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⑤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应当依法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时,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例题: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以下。

  A.20%

  B.30%

  C.40%

  D.50%

  答案:D

  解析: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破坏耕地

  (1)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

  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认定破坏耕地行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

  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这是一种补救性质的处罚,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耕地得以恢复,以保证现有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②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但是否处以罚款,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③刑事责任。当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即构成破坏耕地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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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法占用土地

  (1)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认定

  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二是采取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三是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四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虽然处罚方式并无区别,但在具体定性时应注意把握其区别。认定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应注意把握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这种故意可能表现为隐瞒或者虚构户籍人口数量、隐瞒原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利用现状、将耕地申报为非耕地等;二是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已经取得的,即使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批准的无效文件,骗取行为依然成立;三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占地行为。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因此,是否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所在。

  (2)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

  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③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④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⑤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⑥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例题:下列()行为可以被认定属于“骗取批准非法占地”。(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行为人申请时误将耕地写错为非耕地

  B.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C.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审批的

  D.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

  答案:C

  解析:行为人实施骗取行为后,已经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没有取得的,骗取批准行为不能成立。

  例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者,应受的处罚是()。(2002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B.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D.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1)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认定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二是农村村民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面积超过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认定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村村民。此外,建住宅不仅包括农村居民建住房,还应当包括兴建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包括厨房、厕所等。

  (2)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是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非法批地

  (1)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2)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②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③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④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当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题: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应予直接立案。(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

  B.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C.二年内累计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

  D.二年内累计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答案:B

  (3)对非法批准的土地的处罚

  当事人由于非法批准而使用的土地,由于批准文件是无效的,那么依据此文件而使用的土地在实体上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当事人必须予以退还。如果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就要承担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等。但是因非法批准而使用土地的当事人,因退还土地而遭受的损失,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例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的责任。(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赔偿损失

  B.赔礼道歉

  C.恢复土地原状

  D.刑事处分

  答案:A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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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其他违法行为

  (1)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

  1)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占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非法挪用征地费,是单位或个人将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2)对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有: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①刑事责任。非法侵占征地费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非法挪用征地费,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②行政处分。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要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2)拒不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

  1)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认定

  拒不交还土地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②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③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④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⑤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这一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另一种情况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查等,可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临时用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临时使用的土地的,即构成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2)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罚款的具体标准和幅度,《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应依照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标准和幅度执行。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法律责任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二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三是将农民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个人进行农业建设。但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构成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对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主体和土地用途等,都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土地变更登记制度是《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抑制土地投机、规范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国家土地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土地管理法》增加了有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也确立了我国强制登记的原则。

    (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认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

  2)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①刑事责任。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岗位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惩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检查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追究刑事责任。

  ②行政处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并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的,处以有期徒刑,该刑期是(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三年以上六年以下

  B.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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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熟悉)

  土地执法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因施用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救和补偿;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土地执法监察的具体内容如下:

  1、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落实土地基本国策的保证,而土地监察是这些法律、法规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法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从而减少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保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我国地域辽阔,仅有少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配备了快速土地监察系统,大部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靠土地监察人员通过监察发现土地违法行为,要做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予以受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3.调查土地违法案件

  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是土地监察的重要任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厉制裁土地违法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这一根本目的。

  4.受理不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受理土地复议案件并经审理作出复议决定,可以有效地维护正确的处罚,制裁土地违法行为;纠正不当的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管理部门的威信。

  5.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土地监察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工作。土地监察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土地监察人员在依法行政时经常会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甚至还会受到来自行政方面的不正当干扰;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或同级单位的土地违法行为很难进行查处。因此,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经常进行指导,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监察,以保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土地行政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然会触及违法者的私利,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重重阻力和困难,甚至被辱骂、围攻和殴打,或被无故撤职或被借故调离土地管理岗位。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事件,要诉诸于法律,严惩犯罪分子,以解除广大土地行政管理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了解)

  1.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2.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3.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

  4.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例题:土地执法监察的意义在于()。

  A.土地执法监察是保证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手段

  B.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权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C.土地执法监察是防止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方式

  D.土地执法监察是维护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基本途径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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