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关于2009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天津考区)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从2009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重症医学(专业代码114)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11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人机对话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5月9、10、16、17日
考试科目 时间
基础知识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纸笔作答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 时间
基础知识 5月9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9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0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0日 14:00-16:00
三、报名方式、时间及程序
(一)报名方式:采用网上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阶段和审核确认阶段。企事业二级以上医院和区县卫生局由单位集体报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2009年护理专业在校毕业生,由所在学校统一报名;其他单位可以个人报名。
(二)网上预报名阶段:
考生本人于2008年12月17日-2009年1月7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或者www.hhrdc.com),进行用户注册,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由考生本人签字,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后,报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盖章。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报名信息不允许更改。
凡无上网条件的考生,在2008年12月20日-21日,可由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提供考生报名信息网上录入服务工作。受理地址:河西区佟卫里19号2楼。
(三)审核确认阶段:
单位或个人持考生本人签字并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及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盖章的《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审核确认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缴费。
个人报名审核确认时间:2008年12月26日―28日;
单位报名审核确认时间:2008年12月29日―31日、2009年1月4日―8日。
审核确认地点:天津市医学考试中心(河西区佟卫里19号2楼)
报名咨询电话:23519249 23530931
培训咨询电话:23528765
(四)打印准考证
考生本人于2009年4月10 日- 5月8 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或者www.hhrdc.com),打印准考证。
四、报名材料
1.《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
2.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或小二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张。
3.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由卫生专业技术初级(士)报考初级(师)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初级(士)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中级的人员须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号以及114号的人员,应提交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个人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机构,且受聘服务于企事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机构的人员,须提交《从事卫生专业工作证明表》;受聘于社会办医机构的人员,还须提交《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此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6.因工作岗位变动,报考现岗位专业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须满2年,并提供由主管部门审批的聘任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从事卫生专业工作证明表》。
7.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报考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专业中级资格的,须提交《从事卫生专业工作证明表》。
8.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中国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中国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9.已参加过卫生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有效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报名时只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 上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公章;《从事卫生专业工作证明表》可从天津卫生人才网www.tjwsrc.com下载。
五、相关问题
(一)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8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四)照片要求
1、网上上传电子照片要求
1)、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
2)、照片大小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 kb之间;
3)、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
4)、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2、报名材料提交纸质照片要求
1)、必须和《报名表》中上传的电子照片同底板;
2)、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名称、姓名、出生日期、报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