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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介绍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考试介绍

    一、考试简介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自2001年全国卫生专业初、中级技术资格以考代评工作正式实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要求的水平与能力,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依据《关于200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51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资格增加社区护理专业。

  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

  二、考试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外科护理、妇产科护理、儿科护理、社区护理六个亚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分4个半天进行。考试方式由采用笔试向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过渡。

  护理学专业(初级)考试科目与内容相应关系见下表:(对应表内容仅供参考,详细内容参见考试大纲)

  护理学专业(中级)基础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考核内容相同;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按能力根据报考亚专业的不同,所考核的内容不同。

  专业实践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实践技能和临床思维能力,强调知识的综合应用,因此考生应全面复习相关学科内容。

  护理学专业(中级)考试科目与内容对应关系见表一、二,详细内容请参见考试大纲。

科目

内容

科目

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与多发病的病因、发病机制、病生理及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

专业知识

常见病与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原则、有关的并发症、护理

相关专业知识

常用实验室检查、心电图、X线等辅助检查,一些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基础的有关理论与操作

  表一 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对应关系表

科目

内容

基础知识

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病因及发病机制、辅助检查

相关专业知识

护理健康教育学、医院感染护理学、护理管理学

  表二 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对应关系表

亚专业

专业知识

专业实践能力

护理学

内、外、妇、儿各专业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内、外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综合护理内容(内、外科各占30%,妇、儿各占20%)

内科护理学

内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内科护理学内容

外科护理学

外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外科护理学内容

妇产科护理学

妇产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妇产科护理学内容

儿科护理学

儿科专业疾病的临床表现、治疗要点、用药原则

儿科护理学内容

社区护理学

社区护理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等内容

社区护理学内

  三、资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护士资格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例:

  1、2003年考生甲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2004年报考了护理学(士)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甲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甲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2、异地考生

  2003年考生乙在北京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考试后通过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因工作调动原因,2004年在天津报考了护理学(士)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如果这两科都通过,则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由天津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天津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考生专业资格证书;如果相关专业知识通过,专业实践能力没有通过,考生乙2003年的成绩已经作废,所以考生乙在2005年至少需要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才算通过护理学(士)专业的考试。

  护理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二)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高级护理专业技术资格拟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四、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

  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报名参加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五、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护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护士职务。

  2、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管护师职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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