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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税法二》复习资料:劳务报酬所得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注册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详细信息

  劳务报酬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范围:29项

  注意:与工薪所得区别:独立与非独立;雇佣与非雇佣

  (三)特别项目

  1.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和单位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中,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收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信息: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信息汇总

  2006-08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标准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6月19、2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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