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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2、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3、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4、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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