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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答疑精选3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HQ07mf146023:
问题:第35讲中关于售房单位的维修养护责任中说“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可以由售房单位向住户按比例收取,如果不足时,可以暂由售房单位垫付”。我觉得先应该用“住户交的2%,售房单位交的20%或30%才对呀。”这部分用完后,才能向住户收取呀。请老师解释一下。谢谢。


老师:您好!
“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是指专项维修基金,可以向售房单位及住户按比例收取,与“住户交的2%,售房单位交的20%或30%”并不矛盾。


2、HQ07mf146023:
问题:白老师:您好!
请问,在线作业怎么使用?


老师:您好!
进入视频或音频网页后,直接点击课堂练习即可,课堂练习一般在每一章的最后,所以并非每一讲都有课堂练习,祝你考试顺利!


3、HQ07mf146023:
问题:白老师:您好!
在第33讲中,关于“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规则”中,第四条和第五条完全一样,是书上多写了一条,还是有一条写错了?请老师解答。谢谢!


老师:学员你好!请参考建设部2001年《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教材中的第4条和第五条重复了,可勾掉其中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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