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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2〕39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6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国经济专业资格考试用书征订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2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且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2、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专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7年年底。
(三)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凡符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资格审核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名称 |
2007年 |
上午9∶00-11∶30 |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
下午2∶00-4∶30 |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
资格审核时间 |
地点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2007年5月22日至5月26日 |
北京建工培训中心 |
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 |
64165149 |
北京劳动保障学院 |
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 |
64918613 | |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宣武门西大街127号 |
66055268 | |
联大应用文理学院培训中心 |
海淀区北土城西路197号 |
62004510 | |
西城经济科学大学 |
西城区西直门内南草厂街22号 |
66560173 |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