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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8卫生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卫生厅
吉人联字[2007]119号

关于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卫生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53号)安排,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008年5月17、18、24、25日,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为2008年5月17、18日。现就做好我省2008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
自2007年11月10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从网上自行打印《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对网上无法提交照片的,在现场确认时须进行摄像或采集本人照片。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必须到省或市(州)报名现场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确认和缴费,时间统一为12月3日至12月15日。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到省人事厅办公楼南侧50米富锦路邮局大厅(建设街2766号),周六、周日不休息。
各市(州)报名点: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网上报名确认地点自行确定。长白山管委会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三)现场确认办法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从网上下载打印);
2.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026至089之间的考生)、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原件;
3.近期6个月以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申报表正面右下角空白处);
4.身份证及复印件1张(复印件贴在报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名参加原级别、原专业的考试(仍需打印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网上报名的报考信息的准确性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仔细核对《2008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并确保与现场确认时的《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内容完全一致,同时,考生必须在确认单上签署姓名,上交考试机构备案,一经确认不得修改。
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未通过国家合格标准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填写原档案号,否则成绩不予滚动。经现场确认并交费后,概不退费。
四、考生准考证打印
自2008年4月15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hhrdc.com或者21wecan.com.cn)自行打印准考证,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三、报考条件

  

报考级别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主治医师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

医师

药师

护师

技师

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

4、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

医士

药士

护士

技士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3、临床专业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现有职称及所从事的工作,报考相关专业考试,按相应报名条件掌握。

4、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不符合报考

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
、违反国家人事部3号令,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处罚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处罚期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后果自负。
(二)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卫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三)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四)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五)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初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报名时须向省职考办提交卫生部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考试成绩单;需到外省报名的考生,统一到省职考办办理。
(九)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中国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吉价收函[2001]5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报名费每人13元,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市州上交国家及省32元,留用18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市州交国家及省52元,留用18元)。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
六、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
考试教材的征订及发行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联系电话:0431-5658539。其它发行方式在省职考办网站另行通知。
七、考试成绩发布及资格证书颁发
考试成绩一般由国家在考后2个月左右发布。考试合格(资格)证书一般由国家在发布考试成绩1个月后开始下发。省职考办网站上(www.jlzkb.com)将及时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发放通知。
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同一专业全部科目单科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由人事职考部门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在省职考办报名的,领取地点另行通知;在各市州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职考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领取合格(资格)证书时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证书工本费。
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执行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生发[2000]462号),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八、工作要求
1.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一是要认真审核报名条件、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二是在现场确认工作中,必须配备得力的专门人员,配备宽带网、计算机、摄像头等网上确认设备,保证网上报名确认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在现场确认时,考试机构须向考生提供《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确认单》,同时必须要求考生认真核对并签名。
2.2008年人机对话考试规模有所增加,各市(州)人事职称考试机构要精心准备、严密组织,确保人机对话考试顺利进行。
3.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中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考试  考务  通知
  抄送:吉林省军区
  吉林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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