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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税法二》答疑精选(二)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一、[问题]  2001年,某内资企业购入一无形资产,帐面成本120万元,分6年摊销。摊销2年后计提减值准备55万元,根据帐面价值25万元调整每年摊销额为6.25万元,剩余摊销年限不变。摊销1年后该无形资产售出200万元,纳营业税10万元。请问:处置时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为多少?请解析,谢谢!

[解答] 一是税务要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如合同和法律都未规定年限,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二是差异为税务按正常的摊销年限计算,会计按已摊销的金额计算,二者的差就是差异。


二、[问题]  摘自教材: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讲座总结:个人将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租后用于经营,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理解,上述情形有矛盾,请问,有政策依据吗?税法2第196页例题适用税率10%,对不对?

[解答]个人将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租后用于经营例如开商店,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矛盾,关键看出租房屋的用途。
教材例题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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