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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报考条件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本专业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2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2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2001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2000年

9年

1988年

相近专业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1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2000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1999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

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1998年

12年

1985年

注 : 表中 “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 ,继续申报专业考试的人员 ; “Ⅱ类人员” 指按建设部、人事部司发文《关于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和 1997年资格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7)建设注字第46号]文件规定, 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免考范围不再扩大,该类人员可一直参加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
二、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 1970 年(含 1970 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 15 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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