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鲁国土资字[2006]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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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29号)精神,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1月27日至28日举行,为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及参考资料
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门,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参考书目及订购方法请登录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查询。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一按照“北京时间”进行考试。其中:
1月27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9∶00-10∶0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1月28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三、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5、其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各市、县(市、区)要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接受报名。
四、发证与执业
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自2006年度起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滚动有效,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获得国土资源部统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全部考试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考生可在国土资源部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2006年以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首次实践考核将于2007年进行,凡取得200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符合2004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国土资发〔2004〕95号)的人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实践考核。实践考核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报名事宜
报名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办理,市统一汇总上报。各市、县(市、区)接到本通知后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本次考试的具体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各地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报名(操作说明详见附件)。
报考人员持以下资料到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报名手续:
1、两寸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张及同版照片电子版(50k以内);
2、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表电子版(表格必须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网站(www.creva.org.cn)下载);
3、合法有效证件(公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提交上述资料时,携带的相应原件当场验证后退还,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件复印件统一交省厅土地利用处存档备查。报考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表,若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个人报考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各市务于2006年12月5日前将报考人员数据库和报考人员汇总表连同身份证及学历证明复印件、两寸免冠近照2张(背面注明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照片排列顺序须与《报考登记汇总表》一致)报送省厅土地利用处,逾期不再受理。
各地在接受考生报名时,将自愿参加考前培训的人员进行统计,一并上报省厅。
根据有关规定,报名时每位考生每科交考试费65元,考试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地报名时代收,由省厅统一交财政。
考试地点、准考证等具体事宜和考前辅导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王安东 0531-88583537
孙丕彦 0531-88581269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