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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1995年7月5日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一、认定规范:从事中药品生产、经营岗位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二)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中药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获得省(部)级中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中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中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四)连续直接从事中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工作5年以上,累计10年以上;
  (五)经省级中药主管部门对有关中药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的知识考核合格。
  三、认定组织: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组成“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国执业中药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四、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所属有关药事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所属有关药事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医药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评审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出版专著内容说明、获奖证书、省级中药主管部门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考核证明等复印件。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审核,将合格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五、认定时间:实施资格考试前将认定一批执业中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申报材料于1995年10月3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六、认定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审核、申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该地区或部门当年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二)凡是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规、条例和有行贿受贿行为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中药品生产、经营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是申请认定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均按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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