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精神,为保证我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医疗卫生机构(含中央驻赣单位)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条件申报卫生初级(药、护、技)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考试方式和科目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科目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共4个科目。
三、报考条件
各医疗卫生机构内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报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一)报考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后,可申报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初级(士)满5年,申报前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医学及相应专业大专毕业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医学及相应专业本科毕业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人员,可申报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申报前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医德医风考评合格,临床、口腔、公卫、中医专业考生需具备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且学历资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4、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5、取得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责任者。
2、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责任者。
3、在处分期内的受到行政处分者。
四、报名、考试工作安排
(一)报名时间
1、网上报名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
2、现场报名时间和网上报名确认时间:2005年11月21日至12月10日。
(二)报名方式
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信息卡采集、人工入录)两种方式,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网上报名的考生需在网上填写和打印考生报名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考试时间:
日 期 |
科 目 |
时 间 |
2006年5月27日 |
基础知识 |
上午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下午14:00―16:00 |
2006年5月28日 |
专业知识 |
上午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下午14:00―16:00 |
(四)报名点设置
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收集考生报名信息,设区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报名工作。
(五)报名要求
1、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报名时考生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学位证原件及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同底照片4张,由本人填写或打印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A4纸张、一式二份)。
2、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上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报考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备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选择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专业考试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4、中央驻赣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卫生人员及省直单位卫生人员,报名考试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可到单位所在地卫生局报名。
5、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在就近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须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6、凡符合报考条件规定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参加报名考试。
(六)各设区市卫生局对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报市人事局进行审定。
(七)在各设区市设立考点。请各设区市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卫考办发[2003]4号)中有关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的要求,做好考场设置工作。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的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考生,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职称部门颁发国家统一的合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报名参加2006年度各专业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在2005年12月31日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
(二)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三)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在异地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到该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
(五)报名信息收集录入、网上报名确认、数据传输和准考证发放。各考点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考生报名信息的收集录入、网上报名确认、数据传输及准考证的发放等工作。各县(市、区)报名点将考生信息收集后,报各设区市考点,进行信息录入。
数据传输工作由各考点直接办理。各考点于2005年12月20日前完成考生信息录入及上网传输工作。各考点对录入的考生信息要反复进行校核,以免出现错误影响考生的考试。准考证由卫生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报名点负责发放,各考点负责审核盖章。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涉及考生切身利益,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积极配合,认真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建立考试工作责任制,承担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考试政策和考试业务,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考试报名信息处理及时准确,确保我省2006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1、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23号)
2、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交发[2005]第114号)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