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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06年卫生职称考试12月10日前报名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转发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人〔2005〕167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23号,以下简称《考试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严格按照《考试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好2006年度的报名工作,并于报名前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考点、报名点的报名具体起始时间、地点、方法及注意等事项,特别要明确考生报名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报名和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确保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规定的报名时间报名。凡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二、2006年度我省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采取信息卡采集或人工录入方式采集报名信息,各考点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选择采集报名信息的方式。
三、从2006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统招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新毕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实行见习期满转正定职的办法。凡符合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所规定的报名条件的人员,从事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已经开设的考试专业,要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并通过全国合格分数线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对参加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可聘任医师职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可聘任医士职务。
四、严格执行《考试通知》中规定的报名条件,凡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资格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考试年度的前一年年底。即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名条件和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从2006年起,全省不再对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制定省内有效的合格分数线。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一律通过参加全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达到全国合格分数线,取得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省内为符合省人事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2号)和《关于2002年实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补充通知》(辽人[2002]198号)规定的人员组织的考试截止到2008年。2006年度全省考试时间确定为7―8月,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
六、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成绩通过全国合格标准,方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七、凡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八、各市人事局、卫生局要加强对考试报名工作的组织管理,在报名期间务必选派责任心强、掌握考试政策、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承担报名咨询、资格审核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并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特别是在对考生报考资格审查环节上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所应具备的报名条件审查报考资格。各考点要本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查报名资格,并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经办人姓名。对不按报名条件审查资格,使不具备报名条件人员取得考试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追究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
    九、凡2005年度考试有未合格科目的考生,在2006年度考试报名时除提供报名规定的相关材料外,必须提交《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十、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请各考点务必严格按照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时间(附后)做好各个阶段报名相关信息的上传和接收工作。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卫生厅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5]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安排,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5月27日、28日举行。为保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十、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3个科目采用笔答方式进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不具备人机对话考试条件的地区可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各地提供人机对话考试的试题,该科目考试应在6月1日至7月1日之间完成。
十一、考试报名要求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和专业实践能力科目考试的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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