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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区2005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办 [2004] 111号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区直各有关厅局职改办,区直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9号)的安排,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6月18日、19日举行。为做好我区2005年度的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 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三、从2005年度起,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可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及现从事的专业报考相临近专业,或申请委托代评。
四、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五、报考条件
㈠ 参加临床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㈡ 参加药学、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士)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㈢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㈣ 参加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已取得初级(士)资格并受聘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五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已取得初级(士)资格并担任初级(药、护、技)士职务满二年。报考护理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㈤ 参加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㈠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已取得初级(师)资格并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七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已取得初级(师)资格并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六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已取得初级(师)资格并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四年。
4.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二年。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2.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3.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㈧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2.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必须到县(市)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服务累计半年以上,在报名时需提交有关证明。
㈨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工作年限截止2004年12月31日)。转岗到护理或医学岗位的,必须具有准入资格。
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做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七、报名时须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㈠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其他证件不能做为报名及参加考试的身份证明使用)。
㈡ 申报表及报名信息卡。经考生确认并签字的考生报考信息确认单。
㈢ 本人近期一寸黑白免冠照片6张。
㈣ 毕业证或/和学位证(对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的人员,除提供原毕业证外,还必须提供广西卫生厅核发的“原不承认中等卫生专业学历资格考试合格证”)。
㈤ 在民(私)营医、药单位工作的考生,应提供档案托管部门的证明、从业单位的从业证明及主管该医药单位的部门所出具的审核证明。
㈥ 报考中级资格者,应提供初级(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证书。
㈦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必须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属于自治区、市(地)、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考生(不含企业职工医院、单位内设卫生所),还必须提供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半年以上的证明。
㈧ 参加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部分科目通过国家标准的考生,应提供卫生部统一印发的2004年度考试成绩单及原档案号。凡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再次报名时必须提供原始档案号。
㈨ 单位组织报名的,由单位负责审核报名者所提供的证件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审核验证章;由个人直接到报名点报名者,须提供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表各栏目内容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托管部门核实并加盖印章。
八、广西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全部科目,均采用笔答方式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
考试 |
时间 |
基础知识 |
6月18日上午 |
9:00-11:00 |
相关专业知识 |
6月18日下午 |
14:00-16:00 |
专业知识 |
6月19日上午 |
9:00-11:00 |
专业实践能力 |
6月19日下午 |
14:00-16:00 |
九、为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各考点要根据桂卫职考办〔2004〕9号文和桂卫职考办〔2004〕10号文的精神,制定2005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急工作预案。
十、广西考区考务工作安排
㈠ 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1月5日,逾期不再受理。
㈡ 报名地点:各市、县卫生局人事科(职改办)。区直医疗卫生单位、区直各有关厅局、中央驻桂单位的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所在地卫生局人事科(职改办)报名。
㈢ 报名者须填写《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由考点从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印制)并填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考点预订所需数量,由考区配发)。各考点按《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读卡机分配使用的通知》(桂卫职考办〔2004〕17号)中对多功能读卡机配备使用的原则,及时准确录入汇总考生报名信息,于2005年2月1日前上传信息至自治区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
㈣ 各市考点按《广西考区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完成各项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质量。
十一、考试费用
继续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按科收费及费用分配的通知》(桂卫职考办〔2003〕2号)执行,报考初级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50元;报考中级资格考试费为每人每科70元。各考点应于考试报名截止后1个月将上缴卫生部和考区的考试费汇入广西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详见附件3)。
十二、考试成绩查询
为了提高考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经国家卫生部、人事部核准后,将通过自治区职称考试热线16886908电话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生成绩。
十二、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人发〔2000〕85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广西考区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日程安排
3.考试费汇款帐户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