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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为困难居民医疗再设一道保障

|0·2014-07-30 09:18:13浏览0 收藏0
摘要 《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自7月1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3年。《办法》规定,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的医疗费用给予专项救助。

  本报讯 (记者方剑平 通讯员郭海霞)《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自7月1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为3年。《办法》规定,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居民的医疗费用给予专项救助。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类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二类为城乡低保对象,三类为其他救助对象。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他特殊救助为辅。每个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4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患市级民政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总额不得超过80000元(含多次住院累加支付)。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患者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各类医疗报销、减免、补助、大病保险赔付后,其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居民医疗救助。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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