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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6日,备受关注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始全国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月14日。征求意见稿提出,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征得其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代表认为,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本医疗机构同意。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别是保证公立医院能够完成各种政府指令和公益性任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征得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
■科室以上负责人不得多点执业
征求意见稿提出,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但要未在医疗机构担任临床、医技和行政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领导职务,但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医疗机构间或医疗集团内部间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可以作为例外情况。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医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以上级别的负责人,承担着医院和科室建设、管理、发展等重任,如果允许他们多点执业,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甚至产生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医疗秩序、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如确有需要,这些老师可以通过会诊的方式发挥作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对多点执业机构数量未作要求
原卫生部在2009年颁发的《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却没有对医师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数量进行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有关负责人说,在征求意见稿制定过程中,一些老师认为,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应当征得第一执业地点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聘用合同或多点执业协议,院方完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安排和管理。
■用协议申明责权利
征求意见稿规定,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合同,和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多点执业协议,约定医师在该医疗机构的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保证第一执业地点的工作时间,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不得因多点执业影响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疗质量安全。(下转第3版)(上接第1版)同时,应当合理安排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时间,保证完成与各执业地点在多点执业协议中约定的工作任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医疗责任由当事医师和医疗机构共担
征求意见稿要求,医师要在与拟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协议中,明确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医师和当事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时,由该当事医疗机构和该执业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协议(合同)负责处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由拟受聘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多点执业医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可不受执业范围限制。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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