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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
一、起草背景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是《执业医师法》确定的核心制度之一,是我国医师准入的主要方式。医师资格考试涉及数十万考生,考试准入质量关系到医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关系到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原卫生部于1999年制订并以部长令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其中用专门一章对医师资格考试中主要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为细化违纪违规行为,并使处罚做到准确、规范、有序、可操作,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于1999年制订印发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但是,由于时代和认识所限,致使所列违纪违规行为情形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且认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还欠规范,其中,处罚手段仅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和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等。所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于2005年对《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其中增加了取消当年考试成绩,并2年禁考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考试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新的违纪违规行为陆续出现。为震慑违纪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原卫生部于2008年印发了《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将终身禁考明确写入,作为处理手段之一。之后,又于2009年7月,印发了《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但仍缺乏认定程序、处理程序等具体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从1999年实施至今已15年,报考人数已从20多万增至86万。由于医师资格考试考生队伍庞大,同时,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呈现出作弊市场需求大、作弊手段日益先进、作弊活动日益猖獗等社会现象,考试违纪违规情况极为突出,考试环境十分严峻,亟需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来,高度重视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工作,在原卫生部起草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草案)》的基础上,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尊重和保障考生权益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严厉打击、分层分类处理、提高可操作性及前瞻性的指导思想,本着从考试源头到末端,进行系统性预防、着重加强源头性预防的宗旨。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基础上,整合《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起草了《规定》。《规定》共分为5章28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制订《规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认定处理的原则及实施主体。
(二)对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进行了规定。将考生及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分为4类,并根据违纪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当次该单元(考站)考试成绩无效”、“ 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当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警告,两年内不得报考医师资格”以及“当次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考医师资格”。同时,对考试后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参加有组织作弊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进行了规定。此章节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参照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114号)》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的规定。
(三)对考试工作人员以及考点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进行了规定,《规定》中“考试工作人员”涵盖了从试题命制至成绩发布期间所有参与医师资格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做到了按系统从源头规范的要求。同时,针对考点组织管理不力,造成考场混乱、违纪违规现象严重等情形的,《规定》中做出了取消考点承办考试资格的规定。
(四)对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规定认定和处理程序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录、告知以及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了规定,并对不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权限进行了划定。
(五)对本规定中的术语、解释、雷同率管理以及本规定施行时间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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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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