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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卫生局、市内各医疗卫生单位、柳州市医药学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2011〕22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2014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2012年1月―2013年12月。
二、考核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执业注册满2年及以上或通过前一周期考核满2年的医师。
三、考核机构的申报、确定和指派
请上一周期的考核机构于2014年1月24日前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网址http://dqkh.cmda.gov.cn/,以下简称“系统”)中进行考核机构申请,我局审核后将予以批准通过。
我局将根据全市情况指派考核机构对卫生机构进行考核。
四、考核的时间及要求
(1)参加考核的医师进入系统认真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于2月10日24时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2月20日24时前提交至所属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提交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2月28日24时前在系统上完成操作。
(4)自治区定考办将于3月上旬上报全区“业务水平测试待定”考生名单至全国定考办。全国定考办审核信息后,将公布考试名单及准考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各考核机构打印准考证并发放给应考人员。
(5)我区定于6月7日(星期六)下午15:00-16:30,对一般程序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测试采取笔试形式。
(6)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须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后方可延期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试的判定为业务水平测试不合格。
(7)参加2013年12月补考不合格(含缺席人员)的考生(见柳卫医〔2013〕176号),经过培训后需参加今年6月7日的业务水平测评考试。
(8)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将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由自治区定考办再次组织考核(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对复考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复考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9) 全国定考办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发放考核合格激光防伪标识。
五、其他
(1)考核周期内参加并完成3个月以上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工作的医师,支援医院在对其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进行评定时,应当参考受援医院意见。
(2)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3)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程序考生无故不参加业务水平测评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考核合格结果的,判定为本周期考核不合格。
(4)考核结果与医师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等管理措施挂钩。
(5)一般程序的业务水平测评实行属地化管。
(6)业务咨询:国家定考办张伟老师18630645901,市卫生局医政科2823113。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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