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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

|0·2011-05-19 14:50:05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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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19日电(记者张丽娜)内蒙古自治区日前启动实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通过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 $lesson$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卫生厅、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日前联合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按照相关规定,今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资料和相关实物。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机构可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通过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按属地原则,分别由盟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旗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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