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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名资格
(一)报名资格所依据主要文件见本通知文件目录。(具体文件可查阅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中的医政管理)。
(二)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通知》规定,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三)根据《关于军队医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医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上海市统一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四)2011年在现役军人考生的医学综合笔试中与2010年一样增加军事医学考试内容。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早9时-3月30日晚24时。
考生在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青海路148号)进行报考资格审核、报名信息确认。
注:1、在网上试报名日期内报名者,应在网上正式报名日期内重新报名,网上试报名无效。
2、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日期:2011年4月1日-4月14日。未在规定日期内到现场报名资格审核点进行资格审核者,网上报名无效。
三、考生填报考点注意:
考点与各考试类别的挂靠关系见表:
考报类别和考生试用所在区 | 考生填报考点 |
公共卫生类别考生:(全上海市) 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闸北、虹口、杨浦、宝山、崇明) |
第二军医大学 |
口腔类别考生:(全上海市) 临床类执业助理考生:(全上海市) 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长宁、徐汇、青浦、松江、闵行、静安、金山) |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
中医类别考生:(全上海市) 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黄浦、卢湾、普陀、嘉定、奉贤、浦东新区) |
上海中医药大学 |
例:试用单位在闸北区的临床类执业医师考生,其考点应填写“第二军医大学”;试用单位在全市各区县的临床类执业助理医师考生,其考点应全填写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此类推。
四、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手续
(一)考生向报名资格审核点提交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台、港、澳考生来往大陆的有效证件。
2、毕业证书(文凭)原件及复印件。
3、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空白表可通过国家医学考试网下载)
4、试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需含身份证号的照片)》(网上报名成功后考生需自行打印)。
6、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报考执业医师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工作考核合格证明。
7、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或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还需提交相应的实习申请审核表。
8、符合《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经现场报名审核点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凡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将留下考生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及毕业证书复印件、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其他必需材料供复审用。
注:1、《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上的工作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必须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同一人!
2、若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考生请在《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备注栏内注明。
(三)网上报名时考生自行上传本人半年内免冠正面照片(照片上应有身份证件号),在现场资格审核时,如发现考生上传照片不符合要求的,须重新采集照片。
(四)现场审核通过后考生进行信息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名(如因考生核对不仔细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考生凡不具备报考资格者而通过各种不法手段,伪造相关报名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告知其试用单位,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按《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处理;为考生报名舞弊提供方便或知情不报的考务工作人员将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进行严肃处理。(五)考试费用
1、根据沪财综(2000)34号、沪价行(2000)128号文件精神,2011年上海考区医师资格考试费收取标准:执业医师33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310元/人。一次收取(不分实践技能考试费和医学综合笔试费),统筹使用。
2、按市财政局国库处意见,医师资格考试费收取与市财政局连网,电脑打印收据。
3、资格审核及交费地点:市医考办(青海路148号)
日期与时间:4月1-14日(上午9:00-4:30分)(清明节三天休息)
各考生根据试用机构所属区县于2011年4月1-14日到青海路148号进行资格审核。为提高审核效率,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考生根据如下指定时间带齐材料到指定地点审核。
属第二军大学(01)考点的考生:
公卫类(全市):4月6-7日(二天)
临床类执医:4月6-9日(四天)
属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02)考点的考生:
口腔类(全市):4月1-2日(二天)
临床类执助(全市):4月1-2日(二天)
临床类执医:4月10-12日(三天)
属上海中医药大学(03)考点的考生:
中医类(全市):4月6-9日(四天)
临床类执医:4月13-15日(三天)
五、附:报名资格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3、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的通知(卫医发〔2006〕125号)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64号)
5、《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8号)
6、《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1〕249号)
7、《关于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和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52号)
8、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港澳居民和取得中国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人员中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七年制硕士生、八年制毕业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7号)
9、《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
10、关于中国台湾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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